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