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398號原告 陳文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胡逢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為甲0000000,惟被告現在之管理人究為何人,及該管理人之住所究於何處,未據原告 陳明 ,顯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