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337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50號,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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