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3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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