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8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塗改漁船統一編號,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事實部分第4行「同日下午5、6時」更正為「同日下午15時30分許」,第6行「同日下午3時30分許」更正為「同日下午15時50分許」,證據部分「進出港登記簿」更正為「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漁業法第62條第1款之塗改漁船統一編號罪。爰審酌被告擅自塗改船隻之統一編號,影響主管機關對於進出港船隻管理之正確性,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漁業法第62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漁業法第62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新台幣150,000元以下罰金:
一塗改漁船船名或統一編號者。
二遷移、污損或毀滅漁場、漁具之標識者。
三私設欄柵、建築物或任何漁具,以斷絕魚類之回游路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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