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85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16號,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