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錦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0年度偵緝字第96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偵緝字第37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0年度偵緝字第961號」之記載,顯係「101年度偵緝字第377號」之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