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秀美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被告姜義智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秀美與姜義智為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方秀美與姜義智因細故發生爭執,2人竟各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28日10時30分許,在南投縣仁愛鄉南豐村松原巷78附2號停車場內,方秀美持所穿之高跟鞋敲打姜義智頭部,致姜義智受有左耳後頸部血腫挫傷等傷害,姜義智則手持木棍毆打方秀美,致方秀美受有面、頸、頭皮挫傷、兩側手腕鈍挫傷、左踝鈍挫傷、臀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各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被告方秀美、姜義智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各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於101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當庭具狀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此有方秀美、姜義智之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共2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從而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就被告2人自俱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