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申詠心(原名:鍾璐琪、申璐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詠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申詠心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
2號及102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確均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申詠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9.15│101.05.14│101.07.05│101.08.06│├────────┼───────┼───────┴───────┴───────┤│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84號││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62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原訴字第54號││││3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3.12│103.03.28│├───┼────┼───────┼───────────────────────┤││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原訴字第54號││││302號│││判決├────┼───────┼───────────────────────┤││判決│102.04.15│103.05.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28號(易科分期中)│││度執字第744號││││(已執畢)││└────────┴───────┴───────────────────────┘┌────────┬───────┬───────┬───────┬───────┐│編號│5│6│7│(此欄空白)│├────────┼───────┼───────┼───────┼───────┤│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8.16│101.06.22│101.11.27││├────────┼───────┴───────┴───────┼───────┤│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784號│││年度案號│││├───┬────┼───────────────────────┼───────┤││法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原訴字第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3.28││├───┼────┼───────────────────────┼───────┤││法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決├────┼───────────────────────┼───────┤││判決│103.05.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28號(易科分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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