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請求訴訟救助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損害賠償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
資力,有原告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扶助之證
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2427號刑事判決、台
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等收據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