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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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25號
和解筆錄原告 陳高山 被告 蘇錫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25號就本院100年交易字第104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高增泓檢察官黃睦涵書記官林政良通譯張倪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高山被告蘇錫亮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給付方式:匯款至原告名義申設之玉山銀行海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0年交易字第1048號蘇錫亮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陳高山被告蘇錫亮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林政良法官高增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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