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宇倫選任辯護人楊志航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宇倫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宇倫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
2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年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100年11月11日,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年11月10日100年執助鞠字第401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李俊彥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