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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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 曾東賢 住臺南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22,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8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王淑惠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