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 陳皇印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34×10=1,700。│├──┼────────────────────────┤│2│聲請人稱伊薪資來源為打零工,每月約近30,000元云云│││,請說明所謂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又該工作是否因│││施工手法、技術等隨年資調整收入?另請據實陳述目前│││伊於何處打零工?並陳報該打零工之單位或工頭姓名、│││連絡方式。│├──┼────────────────────────┤│3│聲請人認為其月平均收入為3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4│聲請人每月受政府補助之總額為何?又除所稱低收兒少│││補助、低收就學補助、租屋補助之外,是否另獲其他社│││會扶助,如是,請檢附相關證據一併陳報之。│├──┼────────────────────────┤│5│聲請人稱全家重擔悉由其負擔,配偶 吳雅鈴 負責家管並│││未外出工作云云,則試問吳雅鈴如何與聲請人負擔每二│││個月約592元之水費(296元/人)、每月約1,700元│││之電費(850元/人),以及計10,500元(5,250元/│││人)之扶養費?│├──┼────────────────────────┤│6│承上,又若家庭經濟之各項支出均由聲請人負擔,則加│││總所稱之必要支出數額,已顯逾聲請人每月之收入總額│││,況上開費用,尚未加計聲請人父親 陳溪河 之日常生活│││費、扶養費、醫療費等導致聲請人毀諾之開銷;從而,│││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家庭收入來源?請說明之。另請依│││「項目」、「支出原因」、「花費數額」,重新提出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必要開銷。│├──┼────────────────────────┤│7│請說明聲請人父親陳溪河之醫療費用、日常生活費用及│││如何分擔之情形,並提出相關單據及陳溪河全部子女、│││配偶之最近戶籍謄本。│├──┼────────────────────────┤│8│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9│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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