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抗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43號再抗告人 劉燕玉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所為101年度家聲抗字第43號家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應補正下列事項:再抗告人劉燕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陳文通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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