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231號原告 黃邱素連 被告 黃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3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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