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 吳憲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高海國際有│玉山銀行中│99年11月15日│36,000元│0000000││││限公司│和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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