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1號聲請人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日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7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利志林 向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為不定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利志林於民國91年間積欠聲請人票款新臺幣4,175,310元,並經屏東地方法院91年屏簡字第209號判決確定,履經催討後尚欠新臺幣3,881,488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屏簡字第20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7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高樹 │ 田庄 ││11│田│0│23│86.13│全部│重測前為阿│││││││││││││拔泉段518-│││││││││││││1地號│├──┼───┼────┼──┼──┼───┼─┼──┼──┼────┼───┼─────┤│002│屏東│高樹│田庄││12│田│0│2│44│全部│重測前為阿│││││││││││││拔泉段519-│││││││││││││10地號│├──┼───┼────┼──┼──┼───┼─┼──┼──┼────┼───┼─────┤│003│屏東│高樹│田庄││18│田│0│28│49.50│全部│重測前為阿│││││││││││││拔泉段51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