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3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348號上訴人寶田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又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