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周詮浤 原名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並未依前揭規定補繳裁判費,本院遂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漢章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