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聲請就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然查其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且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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