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24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富事業有限公司、 劉銘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和富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