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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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博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博威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博威在其苗栗縣○○市○○路○○○巷○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上網,並以遊戲角色暱稱為「YOLO#41267」之名義登入線上遊戲「爆雪英霸」,因與 蕭偉民 於該遊戲中所使用暱稱為「JOBA」之角色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遊戲對話視窗中,分別於:
(一)民國106年7月3日18時許,以「這個古爾丹也是數一數二的廢物」、「廢物JOBA」等語接續公然侮辱遊戲角色暱稱為「JOBA」之蕭偉民。
(二)同年月13日19時30分許,以「閉嘴啦垃圾」、「JOBA是垃圾」等語接續公然侮辱遊戲角色暱稱為「JOBA」之蕭偉民,足以貶損蕭偉民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本件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又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然其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故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且個人均係以該網路空間之匿名、代號與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相互交易、往來,則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匿名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自亦應受法律關於名譽權之保護(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14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至(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本件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至(二)所為,均係先後以前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三)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至(二)所示2次公然侮辱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蕭偉民互不相識,因在網路遊戲中有所爭執,恣意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網路遊戲對話視窗中,以前揭具負面評價之不雅用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難堪及人格受辱,其行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酌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622號被告徐博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博威和蕭偉民均為網路遊戲「暴雪英霸」之玩家,遊戲暱稱分別使用YOLO#41267、JOBA,徐博威明知該遊戲網站係屬參與組隊之多數玩家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對話頻道,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年7月3日18時許,在兩人均以網路連結上線前開網路遊戲時,以「這個古爾丹也是數一數二的廢物」、「廢物JOBA」及同年月13日19時30分許以「閉嘴啦垃圾」、「JOBA是垃圾」之留言辱罵,足以毀損蕭偉民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蕭偉民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博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蕭偉民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遊戲對話翻拍畫面及遊戲暱稱YOLO#41267之申登人資料及上線IP位置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其先後為上開2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嫌,然依被告所載之上開文字,並非指涉特定事項以毀損告訴人名譽,而僅屬單純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是自難認被告所為與刑法310條之誹謗罪嫌之構成要件相符,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檢察官吳政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家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