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陸點玖肆公克、拾參點肆肆公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於民國107年3月間,查獲「 韋凱莉 」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他字第3800號予以簽結,有該簽呈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6.94公克、13.44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3670號、10
6年11月9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2520號鑑定書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犯罪嫌疑人不詳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107年5月31日107年度他字第3800號簽呈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5頁),而本件扣案疑似愷他命之粉末、結晶共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6.94公克、13.44公克),有該局106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3670號、106年11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22、23頁),是本件扣案之愷他命2包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自屬違禁物,而上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包裝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愷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愷他命之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屬違禁物,應一併予以沒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