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3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佑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5310號),業經不起訴處分,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1.43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佑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後,吸食燃燒後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武昌路交岔路口,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1.434公克)及吸食器1組。復於同日18時許,經警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而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嗣因認被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告,以106年度毒偵字第5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本件查獲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106年度安保字第1852號),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0.8804公克、0.2956公克、0.2580公克,合計共1.43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06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147號鑑驗書附卷可憑。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