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69號聲請人 陳步雲 代理人 洪慶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金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狀載自提示日起計息,惟聲請人並未載明提示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