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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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陳泰鴻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新竹縣○○市○○○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