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梁予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淮 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