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牧辰
徐旻駿簡宏育田幃丞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9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古凱中 告訴被告孫牧辰、徐旻駿、 簡育宏 、田幃丞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古凱中撤回其對被告孫牧辰、徐旻駿、簡育宏、田幃丞之刑事告訴,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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