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5號原告 張皓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雅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