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3號聲請人 陳楊月榮 聲請人 陳豐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蘇靜枝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