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心喜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附民被告統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14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