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字第1206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3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祇於96年12月15日至97年1月3日另案在押,於聲請人執行傳喚之96年12月6日應到期日、97年1月7日所為拘提強制處分,受刑人人身自由均未遭拘束,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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