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反訴被告
原   告  蔡青芳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反訴原告
被   告  蔡可楹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蔡可楹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蔡青芳間請求遷讓
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0,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
費新臺幣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