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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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反訴被告
原 告 蔡青芳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反訴原告
被 告 蔡可楹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蔡可楹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蔡青芳間請求遷讓
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0,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
費新臺幣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