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28號上訴人 陳正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文宏 因103年度建字第228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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