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