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1年度營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右原告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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