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52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陳鵬宇

郭川珽

被告 蔡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小字第114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