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林奇儒

被告 楊淑清吳建輝 之繼承人

吳秋娜 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秋媛 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雲鵬 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建輝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建輝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嘉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