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88號
原告 張簡茂森
被告 張簡修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持分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吿提起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確定,原告繳納2,000元,溢繳1,000元,應依原吿聲請裁定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