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蕙(原名黃淑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蕙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鄭水銓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