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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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421號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蔡行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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