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4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421號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 告 蔡行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