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勞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佳穎
法定代理人 童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巷○○號
7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