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曾令延
代 理 人  陳緯慶 律師
相 對 人  蔡宜軒
       黃嫻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所
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內容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調
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萬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裁定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原裁定內容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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