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594號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炎 和即一日企業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269元,應繳裁判費
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250元。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