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東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無故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添財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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