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46號
原 告 江秋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持有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及應為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
告起訴狀上僅列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之人
為被告,而未載明其真實姓名。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上開帳戶之開戶人為「 張筠敏
」(籍設南投),原告應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之被告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