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846號
原   告  江秋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持有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及應為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
     告起訴狀上僅列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之人
     為被告,而未載明其真實姓名。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上開帳戶之開戶人為「 張筠敏
     」(籍設南投),原告應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之被告
     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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