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張珍強具保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珍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珍強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指定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候傳。而被告即具保人張珍強於是日如數繳交後,檢察官旋即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梁晉嘉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