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46號原告 徐珮婕 被告 陳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本院知悉系爭房屋已由原告移轉予第三人 賴易明 ,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4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