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叙興具保人陳道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道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道正因被告陳叙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詎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2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經促請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受刑人到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士偉中華民國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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