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林紀濰
被 告 答 鯨玫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4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