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林紀濰
被   告 答 鯨玫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4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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